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得参与以下类型的消费活动:
在交通出行方面,不可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的二等及以上等级舱位;
在住宿设施方面,不能入住五星级或以上级别的宾馆、酒店、夜总会或者高尔夫球场等豪华场所;
在房产购置方面,不得购买房地产或进行新建、扩建及高档装修房屋;
在办公场地方面,不得租赁高端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奢侈空间;
在汽车购买方面,不能购买非经营性所必须的车辆;
在娱乐休闲方面,禁止前往旅游、度假地进行消费;
在教育投入方面,不得为子女选择学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就读;
在金融投资方面,不允许支付过高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在铁路服务方面,不可乘坐以“G”字母开头的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及以上等级座位等其他超越个人日常生活与工作需求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