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追求利润为主要动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将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界定的“聚众赌博罪”:
首先是组织3名及以上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通过抽取头目所得利益总计超过5,000元人民币;
其次是组织3名及以上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赌注资金总额累计达到了50,000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