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情况或许与此前之提取操作尚未完成相关细节处理有关,您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现行规定,当涉及到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受让人有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相应的存款余额;
若在上述前提下无人继承亦无遗赠受让者存在,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的存储余额将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范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