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贿赂犯罪的成立要素,需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须是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性的规定与原则,而行贿的特定对象也应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
第二,在实务层面,行为人需要实际施行向国家公务人员交付巨额财物的举动,这种交付行为必须具有现实性;
第三,就犯罪主体而言,其仅仅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团体并不具备此罪的参与资格;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应当明知自身向国家公务人员交付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原则,然而他们仍然故意实施行贿行为,目的在于借助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者职权、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以及机会,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