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实质要素和程序要素.实质要素主要涵盖法律对于男女双方在自身素质、相互关系等方面的严格要求;
而程序要素则高度关注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合法登记结婚方式的明文规范。
(2)必要条件与禁止性条款。
必备条件又称为实质性条件或积极因素,强调当事人在满足相应要求后方能正式步入婚姻殿堂;
而禁止性条款,也被称为消极因素或婚姻障碍,旨在确保当事人在不存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婚姻缔结。
(3)公益性条件与私益性条件。
这是传统亲属法学对于婚姻成立条件的重要分类之一。
其中,公益性条件主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
而私益性条件则仅仅关乎于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这种分类方法并未得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事实上,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仅充分保障了个人权益,同时也兼顾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