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届满租赁期限即决定终止租赁合同时,应遵循租赁合同所载之具体赔付条款予以执行;
然而倘若承租方与出租方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达成共识,或者因租赁房屋的特性对居住者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而不得不采取提前终止手段,抑或存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况时,承租方则无需负担任何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