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阶段过程中,尚未开始实行犯罪之际即主动终止其违法行为,此种情况应归类为预备状态的中止。
另一方面,倘若行为人已实际开始进行犯罪活动且在执行犯罪的过程中停止犯罪,此时所涉及的便是犯罪实行状态的中止领域。
关于中止犯,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并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那么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若是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司法机关应对其减轻刑罚。
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亦或是在犯罪尚未完全结束前,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其次,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者是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常见的执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等,法院一般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启动执行程序,需要另行立执行案件,而不是恢复原来的执行案件。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2年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