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合法使用规定如下:
首先,在扣除了合理的运营开支后,所有剩余的公共收益都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其次,如果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已有具体的约定或协议,则应当严格遵循这些约定或协议;
若并无任何相关协议或约定,或是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应该根据每位业主私人拥有的物业部分的总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相应分配;
再者,所有公共收益的主要用途应是优先用来填补某些特定项目方面的维修基金之缺口,当然,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亦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最终决策来安排其用途。
如果业主们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任何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街镇或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同时,业主们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