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勤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在内勤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后,将其提交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在公安机关就未予立案理由给出解释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先行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其中涉及的调查计划需报送本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主管检察官审批通过。
在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未予立案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
如果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未予立案理由并不成立,那么检察院有权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