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改造并确实具备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明显的立功表现时,相应的实施机关有权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以申请对该名拘役犯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
而法院在收到减刑请求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拘役犯作出裁决,决定是否给予其减刑。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减刑之后,拘役犯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