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详细地阐述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考虑到现实情况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限期限;
其次,若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及其上建筑,应当对业主做出合理的补偿;
最后,对于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续期请求,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无法获准续期(例如,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而需收回),那么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然而对于地上房产部分,则应根据收回时的剩余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