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的会计操作规范及流程,我们需要依据股权转让契约中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记录,一般的会计分录为:
将“实收资本——原股东”科目的余额从借方转为贷方,同时在“实收资本——新股东”科目中新增借项以反映新的出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款项并不需要必须经由公司账户进行流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