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决定离婚,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分配那些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具体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这些房屋是在一方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这些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其次,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其结婚居住,并且这些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进行申报和建造的,同时也是在婚后完成的,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从而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再次,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获得批准用地的,则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承担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责任;
最后,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在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获得批准用地的,而且该房产确实已经被夫妻双方在婚后居住使用,那么该房产就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该房产。
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但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或者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并未明确给予夫妻双方,那么这些房产都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