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汽车销售的过程中,汽车中介若通过赚取差价的方式来出售车辆,这种行为已经涉及到了违法违规的领域。
作为中间人,中介有义务向其委托人全面、准确地披露关于签订合同的所有细节,而“吃差价”的行为无疑是严重背离诚信原则的体现,极大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也与中介组织作为居间人应遵循的如实汇报交易信息这一法定职责相冲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手汽车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故意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汽车成交价格等关键交易信息,更不能采取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