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辩护律师有权利提交书面形式的辩护意见书,以此来展现自已对于此案的处理建议。
此类辩护意见函应包含事实真相、证据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全面内容。
其次,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有权力翻阅、摘录及复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程序性文件,以及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材料。
再者,辩护律师在此阶段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权利,以便深入了解案件详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期间,检察机关不会派员出席。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向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阐述申请原因,然后等待检察机关的书面回复。
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若需要收集、调取证据,则可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尽快告知辩护律师。
最后,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辩护律师同样有权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