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车辆改变行驶方向而引发的碰撞事故责任判定的详细规定如下所示:
1.当一辆正在进行变更车道操作的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之间发生碰撞时,该变更车道的车辆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其中一辆车辆试图超越另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引发了碰撞事故,那么在本车道内以正常速度行驶的被超越者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其当时的行驶速度过快。
3.如果一辆车辆超宽并且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而另一辆试图超越它的车辆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碰撞事故,那么超宽的一方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另一方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如果一辆超宽的车辆在与另一辆同方向或试图超越它的车辆并行时发生了碰撞事故,那么超宽的一方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如果一辆车辆在车道内停车,导致了同方向的碰撞事故,但停车的一方已经按照规定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那么另一方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如果一辆车辆在车道内停车,导致了同方向的碰撞事故,但停车的一方没有按照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示标志,那么双方都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