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工作人员私自将公款挪用于其个人用途,且数额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或者用于了非法活动;
或挪用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被用来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时;
或者挪用金额同样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原款项,均应予以刑事追究。
2.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大于等于一万元)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了营利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制裁。
3.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却未能及时归还,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4.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存在上述行为,则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