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纯的卖淫嫖娼活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犯罪。
然而,在实践中,此类活动常常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滋生温床。
针对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法律设立了诸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多个罪名。
这些罪行通常会被处以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惩罚。
在这些罪名中,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原本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此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
而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则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多种方式。
另外,如果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一致,已经商定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了金钱、财物,且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现性关系的;
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尚未支付金钱、财物的情况下,均可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