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进行出售往往被视为非法行为。
抵押方在决定转让抵押财产之前,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知悉。
而如果抵押权人能举证说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对其抵押权益构成潜在威胁,则有权要求抵押方可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或者通过提存方式,确保该笔资金的安全。
若转让价格超出了债权金额,那么多出的部分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若转让价格低于债权金额,则不足部分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然而,对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做出过于严格的限制,仅要求他们在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抵押权人知晓。
这主要是由于抵押财产的转让会导致抵押权的相应转移,从理论上讲,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对抵押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抵押人未能通知抵押权人,便认定其转让行为无效。
只有在得到抵押权人的明确同意,并且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同时告知受让人相关事宜,或者与抵押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同意以买卖房产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并告知受让人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才能使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