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次行政复议程序实施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行政行为,但在这一阶段该行为依然被视为有效且可以继续执行,除非存在被申请方坚决要求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需暂时停止执行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