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当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遭受严重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等级被评定在一级到四级之间,其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着雇佣关系,但需要退出工作岗位休息。
在此种情形下,他们将有资格享受如下的待遇和福利: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的标准是:
一级伤残者可获得相当于27个月个人工资的补助金,二级伤残者则为25个月,三级伤残者为23个月,四级伤残者为21个月。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还需按照月度向伤残员工发放伤残津贴,其标准分别为:
一级伤残者享有个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津贴,二级伤残者为85%,三级伤残者为80%,四级伤残者为7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不足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充。
最后,当伤残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而伤残员工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