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飞单行为,实际上就是银行内部某些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连,擅自将本行未曾自行发布过的理财产品,以及未经本行授权且未能签署代理销售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私人售卖,这便涉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这里所说的“公司”,特指那些非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而“企业”则是除了上述公司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拥有一定数量注册资本金以及从业人员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例如商店、工厂、酒店、宾馆以及各类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
至于“其他单位”,则是指除了上述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其中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其次,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再次,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职务侵占罪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且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
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权。
至于他们是否已经实际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