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被指定给破产管理人为其执行监管之前,所有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皆应暂时停止运行;
直至破产管理人正式接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财产之后,方能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上述程序。
因此,在破产案件确实立案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只有待真正意义上的破产管理人开始全面接手相关财产之后,才有可能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