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处罚乃行政主体以及其他合法机构依据行政法规之规范,对于尚未触犯刑事法律条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惩戒行为。
从其本质属性来看,行政处罚无疑属于特定的行政行为范畴,它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具备可诉性特征。
2、行政处罚法则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执行进行了全方位、系统化的规范。
严格意义上讲,这部法律乃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准则,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与执行均须遵循此部法律的规定,除非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等授权条款。
3、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亦可称之为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同样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团体实施的一种具有惩戒性质的特定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