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借助他人名义独自经营商业企业或企业,同样也不允许存在以下情况:
(1)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或法人机构,持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或证券;
(2)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参与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3)个人在境外成立公司或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4)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同时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