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差异。
预售合同具备法律效应,依照相应条款,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比之下,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文件,从根本上来说尚未构成完整的契约,因此无法对双方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
2.两者在本质属性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视为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无异。
然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类型,不具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之特性。
3.重心和目标目标各异。
预售合同的核心在于对房屋各项基本信息以及售价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确认。
而认购书的主要结构则是针对房屋情况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呈现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