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可以获取该职工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这些条件包括:
该配偶需依赖于已故工伤员工生前所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必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岁。
2.在同样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工伤死亡职工的其他亲属,即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成员(如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每人均可每月获得该职工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