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关于贪污类犯罪案件,既可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监管权或由检察机关主导审理工作,然而,当涉及进入诉讼程序时,必须指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控告并审判。
在此情况下,监察委员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履行其监督、调查及处理职责:
首先,对公职人员实施廉政教育,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运用权力、保持廉洁从政以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其次,对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租权力、转移利益、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金等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公职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对未能履行职责或未尽到职责的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则需将调查结果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此外,还需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督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