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财产的混淆,无疑构成了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主要形式,且这类人格混同问题如若发生,则可视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的象征,使得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凡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规模的,均列为刑事案件范围进行追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