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公司的法理架构主要包括四个核心要素,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
根据现行法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建而成,具有最高决策权和领导力;
此外,这类组织还应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会成员人数需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
同样地,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低于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