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重视证人证言的来源合法性问题,即对其证据力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格。
其次,我们需要认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者案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偏见的利益冲突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关注证人作证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的不当干扰(例如恐吓、诱惑等),以及证人的个人品德和行为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言词证据之间可能出现的合理矛盾现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