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到诉讼冲击过程当中,依然有可能进行股权变更。
然而,若是股权已经被司法部门查封,那么这类情况下便无法进行股权变更了。
不论是在公司承受诉讼压力期间,抑或是股东自身面临诉讼困境之际;
股东都享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尽管如此,若经由人民法院以合法方式判定对股权转让实行限制措施,那么此时的股权将无法再行转让。
无论在诉讼进程中所处的阶段如何,法律都明确规定允许股权发生变更;
但是,如果股权已经受到了司法部门的查封限制,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无法进行股权变更了。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公司在接受诉讼挑战期间,还是股东本人处在诉讼困境之中;
股东依然拥有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然而,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对股权转让实施限制措施,那么此时的股权将无法再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