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发行主体各异。
如若需要融资支持,不论是政府部门、地方性的公共组织抑或是各类企业皆有资格发行债权证券;
然而,仅限于设立了股份制度的企业方可发行股票证券。
2.收益稳定性存在差异。
从投资角度解析,债券在购买前,其利率即以确定,待到期后投资者即可收获固定利息;
与此同时,无论发债机构的整体运营是否盈利,投资者均可获得相应回报。
相较之下,股票在购买前股息率尚未明确,股息收入将随着股份公司的盈利状况而产生波动,盈利丰厚则股息收入亦随之增加,反之则减少,若无盈利则无法获取任何股息。
3.保本能力有所区别。
从本金安全角度来看,债券在到期时投资者可收回本金,即投资者不仅能够获得利息收益,还能收回本金。
然而,股票本金一经交付给公司,便无法再次收回,且只要公司持续存在,该部分资金将永久性地归属公司所有。
倘若公司不幸破产,投资者还需关注公司剩余资产的清算情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