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合同解除权消亡的几个常见原因:
首先,经过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决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商解除”;
其次,由于无法抵抗的自然力量或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情况使得合同目标无法得以实现,即所谓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再者,如果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签约的任何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达了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或者其自身的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就会自动产生;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签约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并且在收到对方的催促通知后,仍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同样会自动产生;
最后,如果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签约的任何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合同目标的实现,那么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同样会自动产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