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立案回执单和受案通知书之间存在以下技术性差异:
首先,二者所涵盖的范围有所不同:
立案回执单是指接收报案的司法机构(通常为公安局)向报案人反馈的凭证,其上会详细记录包括报案人个人信息、案件类型概要、案件简短描述、接手本案之司法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立案日期等等在内的相关信息。
换言之,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正式启动对该案件的立案程序,并将其纳入司法程序之中,同时也要求涉案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
其次,二者在概念上亦有所区分: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严格审查,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此案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时,则应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决定立案。
反之,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