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项裁决,只针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商务活动中,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到的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具体来看,这些合同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一般性质的合同纠纷,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以及委托合同纠纷等等;
第二,技术合同纠纷,例如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第三,著作权合同纠纷,如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以及出版合同纠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