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具有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法定权限;
其次,若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结后将相关第一审案件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此类案件也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再者,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都需依法进行审理;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时,中级人民法院亦有审理该类案件的职责。
关于民事诉讼,则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但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相一致,则应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具体而言,以下四种类型的民事诉讼即属于此范畴:
1.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2.针对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3.针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的人员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