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商业行政管理局规定,在法人变更生效之后的十天之内必须进行相应资料的更新。
当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做出了批准公司名称预先审核的决策时,应向申请人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而对于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则应发放《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同样地,对于批准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况,也应发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更换新的营业执照;
最后,对于批准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同时收回原有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