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股东无偿地利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且没有对此进行财务记录时;
当股东擅自运用公司的资金去偿还他们自身的债务,或是将公司的资金无私提供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并未留下财务痕迹时;
又或者是在公司账簿和股东账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难以区分清楚时;
甚至当股东从自身收益中获取的利润与公司盈利无法区分开来,使得双方的利益关系变得模糊不清时,对于这些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我们应当采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