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表见代理之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行为人为无代理权乃设立表见代理之必备前提条件;
其次,须使得相对人对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具有合理依据并深信不已,此乃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客观要素;
再次,在主观层面上,确立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相对人需持善意且无过失之态度,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实属无权代理;
最后,作为代理人的表见人还应满足建立合法民事行为所需的有效条件,即其行为不得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