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法院无法寻获相关车辆,便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车辆登记信息,一旦公安机关成功定位到车辆所在位置,即可依法实施扣押。
关于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若需进行扣押,则人民法院应在扣押清单上详细记录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当车辆面临强制执行时,若法院无法找到车辆,将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原地查封的措施。
然而,鉴于汽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寻找车辆的困难。
过去在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通常仅向车辆管理部门发送查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此种方法仅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交易过程中的过户登记行为,却无法实现对车辆的实际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