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会被暂时停止执行。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却可能会因某些特定因素而暂停,以下几种情形便是如此:
第一种情况是被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执行进行暂缓处理;
第二种情况则是申请人提出了暂停执行请求并且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认可和同意,并且该暂停请求具有合理性;
最后一种可能性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暂停执行条款。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