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遇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投诉,该项投诉须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正式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起算,若当事人在此期限届满后方才提交复核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且本单位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接收到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报案信息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其管辖权限决定是否立案;
其次,在受理案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立即派遣专员赶往现场,展开救援行动,保护伤者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财产权益,同时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搜集相关证据;
再次,在查明交通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与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吊销驾照、拘留等处罚措施;
接着,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达成协议,则由事故调解人员负责起草并发放损害赔偿调解书;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终结书,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