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左转电动车与直行电动车差点相撞,直行电动车因避让而撞到马路崖上导致骑车人骨折的事故责任时,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现行有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现行有效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直行电动车和左转电动车均属于非机动车,但原则上,转弯的车辆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此,左转电动车在转弯时应当注意避让直行的电动车。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左转电动车未能给予直行电动车足够的避让空间,导致直行电动车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最终导致骨折事故,左转电动车驾驶人因其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现行有效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直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