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三天之内通常无法释放被拘留者,除非存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
一种是被拘留人并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另一种是公安部门在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后,经过深入审查后发现其并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条件。
然而,根据普遍情况,当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如果认为该措施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则应在三天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本部门经过细致审查后确定的批准逮捕的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