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款主要针对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主架构以及公共部分及设施因自然侵蚀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害时所进行的维护保养及其所需之替换修理。
具体来讲,主体部分涵盖了外墙内城及外墙之外城中墙、柱子、横梁、楼层地板以及屋顶等重要部位;
公共部分则涵盖了河岸墙外部、楼梯空间、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
而公共设施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上下管道、升降梯、消防系统以及车库等各类基础设施。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