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物业管理领域中,如无特殊约定,业主即便在未入住期间也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严格而言,无论业主在房屋交付后是否实际入住该处,物业公司均已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业主无法使用房屋未入住或其他任何理由,作为其拒缴物业管理费用的借口。
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给业主,从而导致后者未实际入住,则由建设单位依照先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而并非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