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所导致的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先履约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上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债务履行时,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此情情况并停止其自身义务的履行;
其次,如果后履约方向先履约方提出适用适当担保约定的情况下,首款的履约方应当接受后履约方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或者其他充分保障己方权益的担保,然后继续完成其自己的全部义务;
再次,若后履约方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向先履约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同时也未能恢复其履约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先履约方可选择解除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并且要求后履约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