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未在借据中明确记载利息事项者,均视作无息借贷。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公民之间发生的无息借款纠纷,虽有为其设定偿还期限之约但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者;
或未设定偿还期限然而经过出借方书面催促并限定期限之后,借款人仍未清还款项者,应由出借方向借款人催讨逾期利息,此种情况下要求法院进行裁决,通常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当您们双方就借款合同中的支付利息事宜并未作出约定,或者虽然有所约定但是表述不够明确时,将被理解为没有实际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