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倘若有关人员通过各类手段,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方式将妇女或儿童进行非法交易活动,一旦达到犯罪标准,则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所谓“拐卖妇女及儿童罪”,即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对妇女、儿童进行有组织和有预谋的非法买卖行为。
对于此类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